章 總 則
條 為規(guī)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shù)?,應當遵守本?guī)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shù)妮d貨汽車。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yè)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zhí)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y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實行集約化、專業(yè)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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